公告日期:2018-05-26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受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聘请和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朱联海律师、赵超超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人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且基于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现发表法律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8年 4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 2018年 4月 24 日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报》上,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议案、股东登记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通知于 2018年 5月 25日
上午 10:00 在江苏省靖江市东兴镇何德村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
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安祥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5月18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在 2018年 5
月 18 日交易完毕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21,895,2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3.9749%。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21,719,451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3.956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56,274,3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6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人,代表股份56,098,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4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75,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3%。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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