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江河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江河集团资讯
2024-03-27 18: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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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28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12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证监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布《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3]65 号)和财政部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时间

1.证监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
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 号)(以下简称“新解释 1 号”),对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与披露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17 号解释”),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
计处理”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证监会发布的新解释 1 号和财政部发布的 17
号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新解释 1 号主要内容

1. 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

(1)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2)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3)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2. 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此处仅列示与原解释相比变化内容。
(1)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 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2)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3)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

(4)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

(5)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6)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


3.明确和完善披露规则。

公司根据定义和原则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公司将本规定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若金额重大,则应单列其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若金额不重大,可将其计入“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列报。公司在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17 号解释主要内容

1.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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