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江河集团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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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17: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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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20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以及融资行为
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除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第(三)、(四)项外,公司非日常经营交
易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四)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上述第(一)、(二)、(四)、(六)任意一项的计算标准比例在 5%以上且低于 50%,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在 0.5%以上且低于 5%,,由董事长审批决定;低于 0.5%,由总经理审批决定。上述第(三)、(五)任意一项计算标准比例在 10%以上且低于 50%,由董事会审议决定;0.5%以上且低于 10%,由董事长审批决定;低于 0.5%,由总经理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除外)做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的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指标中较高者计算决策标准。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
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的交易涉及第二条所列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和“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四条规定;已按第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十二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规
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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