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江河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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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17: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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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9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负责人(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负责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规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监察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监察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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