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17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17-050
债券代码:145357 债券简称:17银河F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7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2日
债券停牌日:2017年11月23日
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年11月27日
债券摘牌日:2017年11月27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发行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7年11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期间
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二)。
3、债券简称及代码:17银河F2(145357)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9个月,发行规模25亿元,票面利率为4.6%。
5、还本付息方式: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6、付息兑付日:2017年11月27日。
7、上市时间和地点:2017年3月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停牌日、付息兑付日和摘牌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2日
(二)停牌日:2017年11月23日
(三)付息兑付日:2017年11月27日
(四)付息摘牌日:2017年11月27日
三、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银河F2”持有人。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及本金。
五、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银河F2”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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