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63号文)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文)批准开业,于2007年1月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00000000040694。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China Galaxy Securities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 4008-888-888
传真: 010-6656853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执行委员会
委员、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国
际惯例,致力开拓证券业务,秉承“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和“客户至上、员工为本”的经营理念,坚持“创造价值、增长财富”的企业使命,倾力打造“一流服务、最佳投行”,实现股东长期利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促进、支持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
司的经营范围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银河期货经纪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本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各类别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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