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878:浙商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浙商证券资讯
2017-05-22 0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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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和发行人(http://www.stock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于2014年3月22日召开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并于2014年12月3日召开



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草



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还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此外,为增加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本次发行后对股东权益的分红回报,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已根据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鉴于公司业务增长稳定、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业务逐步成长、公司新型业务将快速发展,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并且未来几年仍将保持良好增长态势,因此,未来三年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二)公司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12年12月28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本次发行股份的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锁股期限。在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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