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招商轮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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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20: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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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30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3 年 11 月 29 日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任职条件 ......1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2
第四章 履 职 ......4
第五章 附 则 ......5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应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相关事务,并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职能部门之一,应配备具有相应工作能力和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需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航运、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外语水平;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五)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董事会应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搜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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