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1
证券简称:中远海发 证券代码:601866 公告编号:临2019-002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通过)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关于“减资和购回股份”的若干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依法治企的各项监管要求,公司新增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就《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
此外,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将企业名称“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变更为“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亦就相关表述进行了补充修订。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修订条款请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办理该等章程修订所涉及的相关监管机构审批和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附件《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 拟修订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1.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
第1.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 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公司经国资委2004年2月5日以国资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改革[2004]49号文件批准,由中国海公司经国资委2004年2月5日以国资运(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改革[2004]49号文件批准,由中国海 总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3日改制并运(集团)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 更名为“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发起方式设立,于2004年3月3日在鉴于本章程相关条款所述系公司的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史沿革,因此仍使用原企业名称)作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企业 为独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 2004年3月3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用代码为:91310000759579978L。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目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公司在首次发行H股前的股东为中国 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海运(集团)总公司,其所持有的股 91310000759579978L。
份为国有法人股。 公司在首次发行H股前的股东为中国
海运(集团)总公司,其所持有的股
份为国有法人股。
第1.10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第1.10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经理、指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及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经公司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会秘书及经公司董事会任命的其
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4.3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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