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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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70010-02号
致: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张悦律师、赵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星期五)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修正案;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3.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议案、决议等文件;
4.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议案、决议等文件;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5. 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
公布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6.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签到登记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7.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票及统计表等材料;
8.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18年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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