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8-10-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二○○八年十月目 录
1、 关于申请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
性关联交易上限更新相关事项的议案····························· (1)
2、 关于申请公司与铁路物资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更新
相关事项的议案······························································ (12)— 1 —
关于申请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更新相关事项的议案
贾忆民
(2008 年10 月21 日)
各位股东:
我受公司董事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关于申请公司与中国石
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更新相关事项的议
案》。
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是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联交
所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交所上市规则》”),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包括双方下属的分
公司、附属公司和其它单位)之间的交易属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00 年3 月10 日签订的《产品和服
务互供总协议》(“《总协议》”)及其后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
将于2008 年12 月31 日届满,因相关关联交易需继续开展,公司
拟与中国石油集团重新签订新的《总协议》,新《总协议》将在
原《总协议》及其两份补充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公司A 股上市后— 2 —
国内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共
同持股公司是指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共同持股的,而中国石油集
团及其下属公司和单位分别或共同持有10%或以上表决权的本公
司的附属公司,下同)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订立。根据
《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新《总协议》
需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同时,本公司股东大会于2005 年11 月8 日及2006 年11 月
6 日批准的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之间的持续关联
交易及相关上限将于2008 年12 月31 日到期,为了保证此等关联
交易在未来年度按照常规继续进行,公司需申请2009 年1 月1 日
至2011 年12 月31 日三个财政年度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并
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公告及/或取得独
立股东的批准。
此外,由于2008 年国际原油价格波动较大、公司成品油产品
数量增加、公司于中国境内的勘探活动水平预计提升、勘探成本
上涨及海外勘探活动扩张等原因,本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
持股公司之间现有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的关联交易年度上限可
能不足以满足本公司全年所需,因此,公司需按照《联交所上市
规则》的规定就修订相关类别产品及服务的2008 年年度上限,进
行申报、公告及/或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
现就《总协议》修订、更新2009-2011 年度关联交易上限和
修订2008 年度关联交易上限若干类别提出如下议案,请审议:— 3 —
一、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目前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目前已经达成的关联交
易协议包括:
1、《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根据2000 年3 月10 达成的《总协议》,公司应向中国石油
集团提供、及中国石油集团应向公司提供一系列产品和服务。公
司向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主要包括成
品油、石油化工产品、天然气、原油等及其它中国石油集团可能
随时要求提供,供其消费、使用或出售的产品与服务。中国石油
集团向公司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主要包括工程技术服务、生产服务、
物资供应服务、社会及生活服务、金融服务等。
根据公司整合国际业务的需要,2005 年6 月9 日公司与中国
石油集团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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