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15
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或“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对成都银行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成都银行拟分别向成都工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融资租赁”)、成都工投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园区”)及成都石化基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基地”)分别提供10亿元、1.5亿元、1亿元贷款,上述三笔贷款均由成都银行关联方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集团”)提供担保,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同时,拟向成都金融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城”)提供人民币8亿元贷款,用于金融城加建11号楼项目,以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公司董事苗伟先生任金融城董事长,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产投集团
产投集团成立于2001年8月,注册资本55亿元,注册地址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21号,法定代表人石磊,出资人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营业务包括工业投资、园区建设、融资担保、资产经营与管理、工业土地收储等,是促进成都工业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投融资平台。根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产投集团总资产453.89亿元,总负债281.27亿元,资产负债率61.97%。2017年1-9月产投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9.20亿元,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赵海辞任成都银行董事起12个月内,产投集团依然视同成都银行关联方,其作为担保方为工投融资租赁、工投园区及石化基地融资事宜向成都银行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二)金融城
金融城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资本34.9332亿元,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方兆。金融城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控”)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风险投资和其他项目投资、项目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及咨询;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等业务。根据2017年经审计数据,金融城总资产106.58亿元,总负债68.68亿元,资产负债率64.45%。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6亿元,净利润7,844万元。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成都银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成都银行接受产投集团担保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成都银行向工投融资租赁、工投园区、石化基地提供贷款并接受产投集团担保及向金融城提供贷款,相关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成都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成都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的业务风险已由董事会授信审批特别授权委员会审批完结,同意向工投融资租赁、工投园区、石化基地提供上述三笔贷款并由产投集团提供担保;同意向金融城提供8亿元贷款。
根据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关联交易授权书》以及《成都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管理层授信类关联交易授权相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经成都银行行级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六、本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通过与成都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会计师等人员的交谈,查阅了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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