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9
债券代码:136032 债券简称:15红美01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利息补偿申报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11月9日期间(含2018年11月9日)的利
息补偿将通过投资者进行利息补偿申报、发行人发放利息补偿的方式实
施,投资者可于2018年11月12日(因2018年11月10日为休息日,
顺延至2018年11月12日,下同)至2019年2月11日向本公司申报
补偿利息。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次利息补偿申报要求,并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按照本
公告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申报材料。
本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2日发布了《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利息补偿申报提示性公告》。
根据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发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发布的《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红美01”公司债券利息补偿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1),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11月9日期间的利息补偿将通过投资者进行利息补偿申报、发行人发放利息补偿的方式实施。
为方便投资者及时申报利息补偿,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次利息补偿对象为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11月9日期间(含2018年11月9日,以下简称“补偿期”)任一个或多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红美01”债券持有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向本公司申报利息补偿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适当核查无异议后,将其确定为本次利息补偿对象。
本次利息补偿申报期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提请投资者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按照本公告要求向本公司提供有效申报材料。
二、本次利息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次利息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补偿金额=补偿期内持有金额×补偿期内持有天数÷365天×补偿利率
补偿期内持有金额为投资者在该补偿期内持有该期债券的票面总金额;补偿期内持有天数为投资者在补偿期内实际持有该期债券的天数(按照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日历日进行计算,算头不算尾,当日买入当日卖出持有天数记为0。例如,投资者2018年7月9日买入,2018年7月10日卖出,持有天数记为1);补偿利率为每期债券的补偿利率,“15红美01”补偿利率为0.60%/年。补偿金额计算精确到分,四舍五入。
如投资者在补偿期内存在多次买入、卖出,应分段计算每段期间的补偿金额,加总每段期间的补偿金额后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三、本次利息补偿投资者申报流程
投资者须在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2月11日主动向我公司提起利息补偿申报,并提供如下申报文件:
1、投资者为法人的,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利息补偿期间“15红美01”的持仓变动明细(持仓变动明细可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持仓变动明细清单,或交易软件导
出的持仓变动明细/截屏,或其他可有效证明持仓变动的材料等,并加盖公章);
2、投资者为非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利息补偿期间“15红美01”的持仓变动明细(持仓变动明细可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持仓变动明细清单,或交易软件导出的持仓变动明细/截屏,或其他可有效证明持仓变动的材料等,并加盖公章);
3、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复印件及利息补偿期间账户的持仓变动明细(持仓变动明细可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持仓变动明细清单,或交易软件导出的持仓变动明细/截屏,或其他可有效证明持仓变动的材料等,并亲笔签署);
4、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亲笔签署(自然人)的《“15红美01”利息补偿申报登记表》(附件一)。
5、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将上述申报文件在2019年2月11日前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材料的具体要求进行解释说明。
投资者应确保提供的申报文件真实、有效。如投资者提供虚假申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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