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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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合称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余永强、刘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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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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