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24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公
室”),董秘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五)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董事会秘书亦可以兼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要求下的公司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秘书的,应具备境外上市的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且董事会秘书必须符合境外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曾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备案,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
个人品德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收到报送的材料之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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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 。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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