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18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运作,保证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首席执行
官(CEO)、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大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
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
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 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 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
他财务报表;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
他类似证券;
(二) 回购本公司股票;
(三) 发行公司债券;
(四)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五)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七) 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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