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9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6年12月31日
目录
页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
二、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2-17
情况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900316_A04号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鉴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年修订)编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上述A股普通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抽查、核对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年修订)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在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鹏程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毅强
2017年3月28日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 A股普通股股票发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2年1月30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2】125号文《关于核准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及2012年1月31日印发的证监许可【2012】126号文《关于核准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3月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发行,其中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路桥建设”)除本公司及本公司四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路桥建设38.6%的股权认缴本公司公开发行的423,809,500股A股股票;社会公众投资者认缴本公司公开发行的925,925,925股A股股票,股款以人民币现金缴足,募集资金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