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 意 见书
致: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8年11月12日14:00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上述核查和见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了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8年10月26日以公告形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于2018年10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9:15至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12日14:00在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张延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且召集人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5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238,332,7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253%。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之记载,没有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2018年10月26日公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截止后,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大会按照《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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