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了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
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
格、审议事项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描述。该公告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的通知,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汇丰东大街 588 号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健主持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2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124,479,4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1113%。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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