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中央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8 号)、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等规定,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的财务收支、风控管理、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为公司独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
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长分管内
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财务、金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注册资格。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
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和企业制度保护,
任何公司(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
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应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请求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
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公司财务预
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公司内部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执行上级和公司制度规定、重要决策和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及托管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所属控股公司、托管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指定对接人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合同管理、生产管理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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