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小毛驴上月球
2019-03-21 2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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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越权担保合同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依照合同法第五十条等规定,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有权决议机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依法作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公司其他人员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其他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依法作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的除外。
  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又依据前二款规定请求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担保权人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条公司担保权限法定限制之推定知悉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等行为人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敦、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入仅以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或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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