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科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力帆科技资讯
2023-12-29 18:14:09
  • 2
  • 1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2-3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3SH(法)字第 0105-4 号
致: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力帆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本所”)就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经办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力帆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力帆科技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力帆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力帆科技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帆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14:00 召
开,《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等媒体披露,《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十五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
五)14:00 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力帆研究院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公司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 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