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28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取消及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及其经办律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力帆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预留授予部分取消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公司、力 指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帆科技
本激励计划 指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限制性股票 指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指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留授 予部分取消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3SH(法)字第 11139 号
致: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力帆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预留授予部分取消(以下简称“预留权益取消”)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预留权益取消以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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