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27
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 2021-007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转债转股代码:191008 转债转股简称:电气转股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气转债”到期赎回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到期日和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2021 年 2 月 1 日
到期赎回金额:106.60 元人民币/张(含税)
资金发放日: 2021 年 2 月 2 日
电气转债(代码:113008)和电气转股(代码:191008)摘
牌日: 2021 年 2 月 2 日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4 号文核准,于 2015 年
2 月 2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 60 亿元人民币可转换
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即 2015 年 2 月 2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
2015 年 2 月 1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电气转
债”,债券交易代码“113008”;债券转股简称“电气转股”(代码:191008)。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现将“电气
转债”到期赎回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到期赎回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 6.6%(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电气转债”到期赎回金额为 106.60 元/张(含税)。
二、到期赎回债权登记日和可转债到期日:2021 年 2 月 1 日
“电气转债”到期赎回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2 月 1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电气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赎回金额:106.60 元人民币/张,资金发放日:2021 年2 月 2 日。
四、到期赎回办法
“电气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电气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可转债和转股摘牌日:2021 年 2 月 2 日
自 2021 年 1 月 19 日起,“电气转债”已停止交易。自 2021 年 2
月 2 日起,“电气转债”将停止转股。自 2021 年 2 月 2 日起,“电气
转债”(代码:113008)和“电气转股”(代码:191008)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 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6.6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
人民币 105.28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6.60 元(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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