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董事会决议通过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
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关
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意见函》(“证监海函”)、
《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
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
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0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2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7
第五章 购回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10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12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6
第八章 股东大会......19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31
第十章 董事会......34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40
第十二章 公司总经理......41
第十三章 监事会......42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44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51
第十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6
第十九章 工会组织......59
第二十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60
第二十一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61
第二十二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63
第二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64
第二十四章 通 知......65
第二十五章 附则......66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必备条款》(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 第 1 条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和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在公
司内发挥领导作用。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改审(2004)第 008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9 月
28 日以发起方式成立,并于 2004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10000759565082B。
公司的发起人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珠
江投资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明光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必备条款》
SHANGHAI ELECTRIC GROUP COMPANY LIMITED 第 2 条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兴义路 8 号万都中心大厦 30 楼 《必备条款》
邮政编码:200336 第 3 条
电话号码:52082266
传真号码:52082103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必备条款》
第 4 条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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