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727:上海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电气资讯
2019-10-21 15: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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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2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
的提案;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当年年度预算外且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
投资;

(十九) 审议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超过净资产 30%
的委托理财事项;

(二十) 审议公司以自有房地产、设备、股权投资在公司外的金融机构或其
他机构设定的抵押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超
过净资产 30%的资产抵押;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
项;

(二十二) 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除上述职权外的其它事项,
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对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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