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如何管理?江苏国资委出了文件(附战略股东名单
深水财经社
2018-03-08 09: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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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不怵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江苏又往前卖了一步,这次重点落在了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的管理上。


近日,江苏省国资委印发了《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


何为战略股东?


根据暂行办法,省属上市公司是指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及其子企业控股、实际控制或与其他省属企业或子企业共同控制的上市公司。


暂行办法中没有对战略股东的定义,但是却对其进行了明确界定,只要满足以下四条之一即为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合计持有省属上市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该省属企业明确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省属上市公司股份低于三分之一,但为第一大股东的,且能够实际控制该上市公司的,该省属企业明确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省属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省属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但对该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该省属企业指定为该上市公司战略股东,具体名单由省国资委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必要时,省国资委指定其他省属企业作为特定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


围绕控制力


暂行办法的目的即是通过规范战略股东的行为,确保对省属上市公司的控制力。现代企业制度中,保持控制力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保证对企业的控股权,这里的控股权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一定的持股比例来保证控制力。


暂行办法要求对战略股东合理确定对省属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同时划定了一个最低持股比例,暂行办法对最低持股比例有详细的规定:

省属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由战略股东结合相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市值大小、行业地位等情况,经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决策并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确定。


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超过1名的,该上市公司最低持股比例由省国资委召集各战略股东研究确定。战略股东合计持有相关省属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最低持股比例。


依据最低持股比例,暂行办法对省属上市公司战略股东从股份转让、发行股份、发行可转债、资产重组、股票质押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另外,对战略股东持股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相关战略股东应采取包括现金增持等方式,逐步提高省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比例。

哪些公司将受影响?


作为配套,江苏省国资委也同时明确了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的具体名单,一共有10家,A+H股2家(华泰证券宁沪高速)、H股1家(弘业期货),其余7家均是A股上市公司。

其中华泰证券最为特殊,战略股东被明确为3家,分别是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截止2017年第3季度末,三家持股比例分别为17.46%、6.19%、4.78%。


10家公司中,省国信集团占有战略股东位置最多,3家(华泰证券、江苏国信江苏舜天),其次是交通控股2家(华泰证券、宁沪高速)和苏豪控股2家(弘业股份、弘业期货)。


未来两年,受影响的上市公司数量会更多,与暂行办法公布同一天,江苏省国资委发布了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上市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到至2020年,力争省属上市公司户数达到20户,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的江苏省属上市公司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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