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2-07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增持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洋大厦 F408
F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中国水电集团增持股份 嘉源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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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增持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13)-03-103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水电集团”)的委托,就中国水电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
易系统增持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股份(以
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之目的,本所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与
验证,并得到中国水电集团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
事项而言,中国水电集团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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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集团增持股份 嘉源专项核查意见
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
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中国水电集团就本次增持依据相关规定报备上海证券交易
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本所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 中国水电集团作为本次增持主体的资格
1、中国水电集团的前身是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经当时的能源部、水
利部报国务院批准,于1989年成立,归能源部和水利部共同管理,后于1992年被
划归当时的电力工业部管理。
2、根据1996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
(1996)48号)以及1998年11月5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核定国家电力公司对各
子公司出资额的通知》(国电财[1998]597号),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的隶属
关系由原隶属于电力工业部变更为隶属于国家电力公司。
3、2003年2月20日,国务院出具国函[2003]25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
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在原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中国水利水
电工程总公司基础上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
4、中国水电集团现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7月12日核发的注
册号为10000000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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