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建筑资讯
2024-01-09 18: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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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建筑)的委托,作为中国建筑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制度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1、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
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了审核。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通知》《管理办法》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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