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8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 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证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6)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3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创造。
1.4 术语定义
1.4.1 信息披露
指当有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或“重大事项”
或“重大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有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
的方式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
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1.4.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
及其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1 基本原则
2.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1.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1.3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2.1.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2.1.4.1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
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1.4.2 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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