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股东回报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制定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基本原则
本行充分考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分红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资本需求、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和自身流动性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保持回报机制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息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项目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每一年度结束后,本行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除特殊情况外,本行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原则上本行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特殊情况包括:资本充足率已经低于监管标准,或预计实施现金分红后资本充足率将低于监管标准;董事会认为实施现金分红将对本行正常经营及长期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法律、法规限制本行进行利润分配或现金分红。
四、规划的制定、执行、调整和监督机制
(一)本行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本行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未来长期发展的需要,或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本行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三)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本规划情况进行监督。
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