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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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18: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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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H 股

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0 第 0220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H 股

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0 第 0220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二次 H 股
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4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4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 日。

2024年5月1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变更会议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以下
简称“《变更会议地点公告》”),为方便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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