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63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长城汽车资讯
2021-04-14 17: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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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1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10 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长城汽车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而出具的。
就公司提供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得到了长城汽车如下保证:(1) 其已
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1)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
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相关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1 月 30 日,长城汽车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
过《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一次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
会议的议案》。

2.2020 年 1 月 30 日,长城汽车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0 年 3 月 13 日,长城汽车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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