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我们认为,本公司于等待期届满前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注销4名激励对象,共计139,900股的股票期权。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1,59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行期2,823.9034万股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上市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76名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除限售期2,399.87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
202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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