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
自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对于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积极性都很高。
5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正式就《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城市名单,新增了北京和天津两个直辖市,以及福建福州、云南昆明、内蒙古呼和浩特、山西晋城等十余个主要城市。
对此,5月20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表示,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试点的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相关标准都各有差异,为未来的制度统一带来一定的障碍,建议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
部分问题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而带来的
在调研中,周燕芳发现,目前各地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筹资、待遇享受、标准体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可分为试点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深化阶段。
具体而言,试点初级阶段的地区主要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且保障有限,政策影响相对薄弱。试点中级阶段的地区已产生一定的规模效应,保障扩大,撬动护理服务产业发展。试点深入阶段的地区已覆盖全人群,而且引入失能预防,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
周燕芳指出,虽然试点已有一定效果,但还是呈现出一些问题。部分地区筹资个体责任未体现,为制度深化带来风险。小量城市推进慢,长期部分保障带来新的社会不公平。标准体系未统一,亟需加大力度尽快完善。专业人员缺口大,亲情护理带来新的监管难题。
周燕芳认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呈现的问题,部分是因为相关规定不够明确而带来的,故需要通过立法为其发展指明方向。
对于对长期护理保险立法迫切性、必要性和基础条件,周燕芳分析称,我国面对的是超大规模、超快速度、超高水平、超级稳定的“四超”老龄化趋势,老年人对于长期护理的需求极大。试点新问题带来的立法必要性。立法条件已基本具备。
将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等标准建立等制度化
为此,周燕芳建议,建议加快立法,建立一套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要素齐全、衔接配套、和谐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法规体系,将筹资方式、运作模式以及相关的标准建立等制度化,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社会保险形式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德国和日本的模式较为相似,这两个国家都有长期护理保险的专门法律。其中日本是1997年公告,2000年实施,迄今为止已进行了7次修订。建议我国也可以参照类似的模式,既有应对现实之需,亦有应未来之远见,先公告,后实施,在期间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的要素准备,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窗口期,并且在实践中通过条文修订,逐步完善制度。
例如,在筹资上,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职责,对于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个账扣款。筹资标准建议考虑个人收入、年龄、风险增加、社会公平等若干要素之后,确定相对于个人收入的缴费比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初期可部分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但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管理机制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在评估上,加快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确定后直接入法;要求统筹地区建立评估人员的准入资质要求,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把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入口端。
在支付上,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避免长期护理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责界定不清,影响老百姓的认知,造成基金浪费;强调个体的待遇自负责任,对于特殊人群,通过其他的社会福利补助;统筹地区明确支付稽核巡查的主管部门,定期做好基金运行分析,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
在经办上,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办分离模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角色定位,健全第三方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机制,并对相关提供第三方经办的机构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