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558:ST锐电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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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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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能够落实;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上述事实。我们同意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对公司《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关联交易的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或按公平、等价、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方式和依据客观公允;关联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相关规定;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综上,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公允性,维护了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做出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财政部、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经考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和内控状况进行审计。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丽芳 、丁建娜、高根宝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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