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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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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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
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ST 锐电,
A 股证券代码:601558;
马忠,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裁。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2018 年 11 月 2 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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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锐电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事项。11
月 9 日,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称,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 元/股,实施期限为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回购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结果公告》称,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回购股份计划已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
份 1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66%。回购累计支付的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18 万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2.36%,公司
未完成回购计划。
在公司披露回购计划前(即 2018 年 10 月期间) ,公司股票
价格已两度低于面值。公司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使市场及投资者
形成相应预期。但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
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
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
有信赖利益。上市公司在制定回购计划时, 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
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
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回购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公布的计划实施
回购,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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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履行回购计划。
ST 锐电在回购资金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就贸然推出回购规
模、回购资金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回购计划,
且未能有效实施回购计划, 实际回购金额仅达回购计划金额下限
的 2.36%,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
理预期严重不符。ST 锐电在明知无力实施回购的情况下仍制定
并公布回购计划,但在公布的回购期内基本未实施股份回购, 严
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 (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作为公司经
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
和实施,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要求,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首要和直接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3.1.4 条、第
3.1.5 条,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表示异议并提
出听证申请。主要异议内容如下:
一是公司回购过程中面临现金流紧张问题。2018 年,公司
持续经营压力较大,偿债压力较高,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债务、诉
讼问题,支付和解金额 5750 万美元及 1.56 亿元人民币。同时,
公司为实现业务转型,对外收购并进行项目建设,耗费大量资金。
此外,2018 年末公司需要安排对供应商的付款。而鉴于公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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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正常银行融资受限。因此, 在 2018 年 11 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恰逢面临资金难题,不能及
时实施回购。
二是回购期限内存在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上限及窗口期等障
碍。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首次实施回购,后期由于窗口期影
响,2019 年 1 月 17 日-2 月 11 日期间无法进行回购。而自 2019
年 2 月 13 日-4 月 30 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高于回购上限,公
司未能实施回购。此外,受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
票交易管理办法》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每日回购上限为 50 万股。
公司曾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提交《政策咨询函》, 了解是否可以
解除 50 万股/天的回购限制,曾得到可以解除回购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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