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9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7-023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件(2017)
津02民初265号的《受理通知书》。原告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请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4,331,864.30元。公司已经于2017年4月2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6。
二、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已交付工作成果的工作报酬123,525,275.52元。
2. 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上述123,525,275.52元工作报酬的逾期付款利息,
计算期间自2015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4月13 日,利息数额为
6,910,724.48元;
3. 判令公司在2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已完成但尚未交付工作成果的工作报酬
110,880,600.00元;
4. 如公司未在履行期内支付原告已完成但尚未交付工作成果的工作报酬
110,880,600.00 元,则判令公司从履行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
利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 判令原告对其已完成但尚未交付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公司未在 2
个月内支付工作报酬,则原告对留置财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 判令公司支付全部诉讼、保全、评估等费用。
公司将就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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