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4
证券代码: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第三期)二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三期)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5日兑付本期债券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三期)
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东吴04(代码123051);
3、发行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0,000万元;
5、债券期限:3年;
6、债券形式: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70%;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
6月3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4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6月4日(上述兑付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次计息期限: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0%;
3、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2日;
4、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5日;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次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三期)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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