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案进入二审阶段,受损股民仍可报名参加索赔
股友1Z97312e89
2018-09-20 13: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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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上午,投资者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李翔律师作为投资者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智慧和立信所败诉,就股民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者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随即提起了上诉,但由于2018年年初大智慧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二审法院暂时中止审理,迟迟不能开庭。在拖延了半年之久后,7月6日终于迎来了本案的二审开庭。

本次庭审到庭应诉的还有其他多个律师团队,共7名代理人及1名投资者本人,涉诉股民多达100余人。庭审自上午9点15分正式开始,历时约两个半小时,期间双方就法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诸位投资者代理律师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辩论意见,一致认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法庭当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与一审大致相同,主要包括:1、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2、虚假陈述和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系统风险损失的认定;4、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其比例。

上诉人大智慧公司认为:

1、揭露日应当以发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之日,即2015年1月23日为揭露日,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即2015年11月7日;

2、虚假陈述对于股民损失没有产生影响,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简单理解和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3、一审法院没有把“股灾”因素考虑系统风险中,系统风险损失比例应当为89%以上。

上诉人立信所同意大智慧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同时还补充了以下观点:

1、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区分故意和过失以及责任类型和大小,让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重;

2、上海地区其他同类案件中扣除了因股灾导致的系统风险损失,同类案件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

庭上,诸位投资者代理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论意见相继发表了反驳意见。其中,我方认为:

1、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法律效力,是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在没有穷尽法律规则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排除法律规则的适用,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2、推定原则是虚假陈述因果认定中国内外普遍适用的原则,虚假陈述欺诈的是整个证券市场,只要上市公司做出虚假陈述行为该信息必然会被证券市场所吸收,最终反映到股票价格上来,投资者是基于信任证券市场是真实的,股票价格是公正合理的而进行投资,无需证明其信赖了虚假陈述行为,只要在虚假陈述规定的时间段买入了该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3、普通加权平均算法是当前广泛采用的买入均价计算方法,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安硕信息索赔案等同类案件中亦采用了该算法,一审法院采用该算法并无不当。

根据大智慧公司6月30日发布的公告,共有2348名投资者起诉索赔,总诉请金额4.8亿余元。二审程序开启后,该系列案件会陆续开庭审理,我方代理的其余大智慧索赔案也会相继进入二审阶段。本案的诉讼时效至2019年7月届满,凡是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大智慧(SH601519)$ 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仍可继续报名参加索赔。预计二审判决将会于近期作出,期望二审法院能够维持一审判决,使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公正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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