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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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解锁 指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解除限售流通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并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
依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下属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骨干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对《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查阅了《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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