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30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8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姜舟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本次聘任姜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姜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签名:
何建芬 冯兵 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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