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补选郝晶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所涉及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及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郝晶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要求,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郝晶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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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 兵 何建芬 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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