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工商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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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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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
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行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均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
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监管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二) 选举、更换和罢免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更换和罢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作出决议;

(十一) 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二) 修订本行公司章程,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三) 对本行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
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
出的议案;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九) 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
关的回购、转换、派息等事项;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
必要、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规则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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