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8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海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海
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
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信息,豁免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三)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且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 该项担保按一般商务条款或
更佳条款进行,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
(五)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的交易。
上述第(一)、(二)项若构成香港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 ”且无法被豁免,则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述第(一)至(五)项交易同时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第六条 公司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但如该等预测与公开信息或市场预期出现重大偏差因而构成公司的内幕消息的情况下,则应尽快作出披露。
第四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
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
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具体事务。
第八条 股份公司总部及各子、分公司在发生第二章和第三
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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