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390:中国中铁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中铁资讯
2017-06-28 19: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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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29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2017年6月2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转让的各类公司债券,包括大公募、小公募、私募等。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及使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或其授权的董事确



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等。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非法律法规或公司签署的协议另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一次性或分次划转至公司其他账户再用于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前,与担任债券受托管理



人的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



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



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



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额度、期限及预期



收益率;



(三) 投资产品的收益类型、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



安全性;



(四)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对当次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



日常经营的影响;



(五) 董事会出具的意见;



(六) 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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