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1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实施监督,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6名,职工代表监
事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为本公司专职监事。监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的义务
第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有关会议的内容。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时,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审核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或者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制定监事薪酬数额和发放方案,向股东大会提交监事绩效考核、薪酬情况专项报告。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监事会主席可列席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经营决策、经营管理、财务管理、长期投资、突发事件等方面的情况、过程和决定。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相关人员关于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列席有关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合规检查工作的会议,查阅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
(四)检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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