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鼓动力: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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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16: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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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30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决议内容违反上述规定的,决议无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两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新的委员选出之前,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九条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经办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在执行本议事规则上述各项职责时,审计委员会没有计划和执行审计活动的义务,没有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完整准确及准备财务报告的义务。公司管理层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准备事宜负责,外聘审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审计事宜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力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公司每年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由公司审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内控制度检查监督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上半年度或当季度的公司财务状况。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提供相应材料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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