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水务: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绿城水务资讯
2024-12-11 17: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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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2


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ZR-G-2024-005-05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 118 号万达金座 37 层 3721 室(530023)

Room 3721, 37/F, Wanda Golden Mansion, Qingxiu district,

No.118 Dongge Road, Nanning, Guangxi, China


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同意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证券报》等
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4年 12 月 5 日。

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2 月 11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 13 号绿城
水务调度检测中心 1519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东海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1 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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