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328:交通银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讯
2017-01-19 1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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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2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9日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本行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上统称“证券监管规定”)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行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滥用暂缓、豁免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依据本办法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本行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违规、失误,或给本行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二)信息涉及未完成的计划或协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



(一)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对外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二)信息属于本行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



(三)信息涉及中央银行(或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或香港政府外汇基金向本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援;



(四)披露某项信息被相关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所禁止,或构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涉及香港以外的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的限制性决定的,应向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且获得其豁免,并满足香港证监会提出的有关附加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



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本行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



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各省直分行、各海外分(子)行、各子公司、各



直营机构、总行各部门、持有本行 5%以上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的



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报告职责的人员和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



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审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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